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嘉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送達催告。
二、債務人潘嘉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