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聲請人速捷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紹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培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說明。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5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是否具狀更改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按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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