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聲請人 王妤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晉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瑞於聲請狀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本票原本。
四、請求75萬元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提出之本票影本五紙總面額為722,000元)
五、請求年息16%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六、相對人劉晉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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