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而被釋放之事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民國99年3月1刑保字第9900029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罰執字第744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且業經檢察官於99年11月5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送達回證、該署通知書回證、拘提報告書各2份,及通緝書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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