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吉元 訴訟代理人 姚榮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斗六分行│99年6月30日│314,631元│0000000│││1│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郭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