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32號
原   告  林允智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鍚乾 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其中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中市○○區○○段○○○號地號○○○區○○○段30
-39、30-98地號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俟取得後,
並於各戶籍謄本以鉛筆加註與民事起訴狀相同之編號(上開
編號請勿更動),所陳報之戶籍謄本請依起訴狀所載之編號
依序排列。
二、上開全部共有人如有死亡,請一併敘明追加何人為被告(並
加註編號),並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自出生至
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是否有辦理拋棄繼
承。
三、請提出上開三筆土地之現況照片各至少10張,並於照片上逕
繪出上開三筆土地之地號地界,註明地上物建號及地址,由
何人占有使用。
四、請提出編號21被告霧峰進南宮之非法人團體之相關證明(即
寺廟登記證明、現任管理人證明及管理人之戶籍謄本等)。
五、請提出編號92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霧峰自來水廠
之公司變更設立登記卡,以證明公司業已合併。
六、請於起訴狀附表一至三之原附表上再加註與土地登記謄本相
符之「登記次序欄」以利核對。又如有變更聲明請依被告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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