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明震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耀欽 訴訟代理人 蔡偉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倢妮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瀚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陳中 和第一銀行新化分行明震機電有限公司109年9月5日131,000元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