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賴文俐 被告 鄭祐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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