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交簡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交簡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基交簡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98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所為之105年度基交簡字第20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查獲經過欄有關「104年11月3日晚間8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月26日晚間7時45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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