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書銘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2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書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
2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