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97號聲請人 莊錦祝 (即利合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利合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利合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備查在案,茲因公司清算完結手續尚未完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由本院函准備查等情,業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9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4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0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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