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周寬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所用證據)1件及繕本1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