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乙○○臺北縣新莊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國堡農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侯勝昌 律師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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