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02號聲請人 吳志榮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漢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
53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就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及274建號等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4年度全字第162號裁定准許,惟其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