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調字第21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偉齡 相對人 陳淑琴 相對人 顧士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05條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另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第436條之9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均在宜蘭縣,兩造雖於契約中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方法院管轄。本件訴訟之管轄顯有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