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