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債權人華興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志均 即 友順 模板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友順模板工程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