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0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易清人債務人 陳美麟 債務人 蔣欣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計收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違金計算間及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1│1,133,810元│自民國105年2月│3.235%│自民國105年2月8││││24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利率20%│├──┼───────┼───────┼─────┼────────┤│2│2,645,555元│自民國105年2月│3.235%│自民國105年3月8││││24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利率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