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源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交訴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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