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債權人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堯油壓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聲請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台灣台北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