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債權人 林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益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律。(依借款契約書所示債務人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