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