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兆檀 即 郭兆潭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繼承人郭兆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