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周青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 曾青倫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周青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債務人3個月內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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