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謝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利率001370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2376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3378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4456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5470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6558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7611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8743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9496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0501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1503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2535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3543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4544元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5574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6600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7630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8685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9704元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20720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21856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221,010元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231,029元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