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林育如務人代理人 馬涵蕙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鵬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0號裁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本院經查現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