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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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尤騰帷務人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即債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7號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本院經查現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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