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竑均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乘機性交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庭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得於5日內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