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潘健一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合併狀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據前揭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潘健一,並非檢察官,此觀附件合併狀即明,受刑人潘健一顯無提起本件聲請之權,其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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