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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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 陳櫻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又經被告否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