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黃春治
林煥昌 林啟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一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萬1,588元【1,971.19㎡×3,500元×11/32=2,371,5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外,本件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繼承關係似有遺漏,請仔細核對再轉繼承資格,以免訟累,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