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廖炤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