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民國106年4月27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5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6年11月13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形式上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受刑人陳麗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7月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105年12月18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上字61號│106年度易字第7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10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61號│106年度易字第75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11月13日│├────┴────┼────────────────┼────────────────┤│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執字第1526號(已易│雲林地檢106年執字第3379號│││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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