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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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告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李承書 律師被告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依原告陳報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土地(面積合計33平方公尺)係自同段600地號分割而來,復依原告起訴狀所附租賃契約顯示,就同段600地號之租金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666,667元,再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土地異動清冊記載,該600地號分割前面積為838平方公尺,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632元(計算式:1,666,667元÷838㎡×33㎡=65,6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就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騰空,並將所占有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8,3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5,100元/㎡×33㎡=1,158,3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3,932元(計算式:65,632元+1,158,300元=1,223,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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