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方怡文
蔡惠美 被告 鐘丁豊
何政蓉 梁信民 邱清水 楊雅惠 魏以慈 鄭博文楊美英 曾添郎 張崑宗 林鎮豐 徐艾芸 (即 徐豫新 之承受訴訟人) 陳祖美 (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琦瑋 (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書燕翔 王金陽 駱玫秀 楊惠雯 林幸吉 周楊銘 孫宜蓁 蔡源澤 (兼 翁名孜 之承受訴訟人) 蔡詠 (即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 鍾丁豊 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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