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苡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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