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 黃郁芳 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肇修 間因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請求離婚之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裁判費,惟原告復於103年9月24日追加請求被告給付 伍拾萬 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故應再行補繳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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