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6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代理人 曹銘峯 受安置人N112035(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N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
N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N112035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接獲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得悉受安置人N112035於同年7月15日因發燒,體重自7.8公斤降至6.5公斤而急診就醫,經醫師評估有心跳過緩及脫水等症狀,建議住院治療,然為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拒絕而將受安置人帶返家中,嗣受安置人又於家庭福利中心社工陪同下再次入院並住院治療,認受安置人疑似有遭疏忽照顧之情形;N000000-A於就醫期間對於受安置人哭鬧並未理睬,大多交由其同居女友安撫及照顧,然其女友未成年且懷孕中,顯非適當之照顧者。又受安置人之弟疑似遭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虐待及疏忽照顧,業已於同年5月16日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緊急安置迄今,經評估N000000-B親職能力不足,暫不適合照顧受安置人,顯見N000000-B並非合適照顧者。而受安置人安置迄今,N000000-A對於受安置人後續照顧安排,皆表達由N000000-B擔任主要照顧者,鮮少主動致電關懷受安置人近況或參與每月親子會面事宜,對於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計畫與親子會面事宜採取消極因應態度;另聲請人於113年1月8日接獲通知,N000000-A於113年1月2日與女性友人疑似吞服安眠藥及飲用農藥,經送往花蓮縣門諾醫院搶救,現於該院加護病房昏迷住院中,N000000-A經抽血檢驗有安眠藥物及有機磷中毒(農藥)反應,疑有與女性友人相約自殺疑慮。綜上,現階段受安置人父母顯不適任擔任教養之責,整體生活動態變動性高及親職功能有待提升,受安置人家替代照顧資源尚待評估與建立,暫無適切親屬替代資源,考量受安置人年幼及全面性發展遲緩,具有穩定早期療育資源挹注之需求,認受安置人暫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㈠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㈢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38號民事裁定為證。
經查:
㈠依上開報告書所載,可知受安置人目前發展狀況持續進步,
現階段在握筆畫圖、站立蹲下之大動作皆能穩定完成,口語表達部分進步緩慢,能跟著成人語句模仿其單字尾,但構音明顯不準確,可表達謝謝、掰掰、姨、伯、嬤等單詞;N000000-A自受安置人安置迄今,對於受安置人後續照顧安排,皆表達由N000000-B擔任主要照顧者,鮮少主動致電關懷受安置人近況或參與每月親子會面,對於受安置人未來照顧計畫與親子會面採取消極態度;聲請人於113年1月2日接獲通知,N000000-A與女性友人吞服安眠藥及飲用農藥,經送往花蓮門諾醫院搶救,現於該院加護病房昏迷住院中,N000000-A抽血檢驗有安眠藥及有機磷中毒,疑似與女性友人相約自殺;N000000-B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N000000-B親職能力尚不足,暫不適宜照顧受安置人,將持續提升N000000-B親職能力以符照顧受安置人之需求;N000000-B每月尚可定期配合會面一次,然112年11月份起因工作緣故,中斷進行親子會面交往,預計113年1月恢復,並可感受N000000-B對於每月會面重視及關心兒少安置期間適應狀況,112年8月至10月親子會面情形,受安置人見到N000000-B皆能主動親近及依附關係親密,會面結束時亦會出現分離情緒,惟N000000-B對於本身實際工作及居住狀況有所保留及隱匿之虞,現階段個人生活動態尚不穩定及居住變動性高;綜上,現階段受安置人父母不適任擔任教養之責,整體生活動態變動性高及親職功能有待提升,受安置人家替代照顧資源尚待評估與建立,暫無適切親屬替代資源,考量受安置人年幼及全面性發展遲緩,具有穩定早期療育資源挹注之需求,為維護兒少權益,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情。
㈡再依上開本院民事裁定所示,可知N112035-A另因違反修正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1項及共同傷害犯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054號、同年7月17日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分別提起公訴,上開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815號審理中,而其違反兒少性剝削部分則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8月2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不得易科罰金);又N112035-A於112年7月6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為警查獲,亦經檢察官於同年8月2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足見N112035-A顯將再面臨刑責;再其同居女友年僅15歲,其肚中胎兒係自N112035-A處受孕,是N112035-A亦有再遭刑事起訴之虞。末N112035-A前因對姑姑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10號對其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2年,嗣經其姑姑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亦於112年10月13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84號准予延長2年,同時將其祖母增列為保護對象等情,堪認N112035-A顯難提供受安置人適當之照顧與規劃,亦缺乏親屬支持系統。㈢又聲請人代理人到庭表示N000000-A於113年1月8日入住花蓮
縣門諾醫院治療後,現是否出院尚不清楚,而N000000-B一月份有來親子會面,N000000-A則否;受安置人目前整體狀況、體重發展部分均有明顯進步等語。
㈣本院審酌上開事證,並參之N000000-A、N000000-B經通知未
到庭及渠等之現況,且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辨識危險情境及自我保護能力不佳,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危險之虞,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為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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