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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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強奪及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犯有強盜、搶奪及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中強盜罪部分符合自首要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