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同上債務人 彭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之百分之十五,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49,409元│97.7.11~104.8.31│19.99│暨按年息百分之0.01計算││││││之違約金,以三個月為上││││││限。│││├─────────┼───┼───────────┤│││104.9.1~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