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徒以其現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全案行為地及有關人證等,亦均在台灣高等法院轄區,聲請將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繫屬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轉管轄於台灣高等法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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