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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