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湐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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