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9號聲請人 黃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秀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台端所提二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均未載明提示日)
二、相對人鄒秀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