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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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9號聲請人 黃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秀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台端所提二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均未載明提示日)
二、相對人鄒秀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