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彩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馨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率(票款部份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三、請釋明取得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資料、契約書等)。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