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程淑蓮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 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14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房屋返還原告,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3,274元以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揆諸前開規定,核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2,000元【計算式:(95,000元/㎡+100,000元/㎡+811,000元/㎡)÷3=92,000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屋含基地交易價格約為7,932,240元【計算式:(層次面積78.10㎡+8.12㎡)×平均交易單價92,000元/㎡=7,932,240元】,扣除按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基地價值4,189,904元(計算式:面積506.57㎡×公告土地現值122,000元/㎡×權利範圍514/1000=3,176,5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55,641元(計算式:7,932,240元-3,176,599元=4,755,641元)。至其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5,641元,依法應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9,71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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