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被告 方士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之刑事案件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上訴,本院僅就其附帶民事訴訟而為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