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68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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