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告 劉禹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齡 間確認樓梯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林美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報頭份市○○路000號建物之內部樓梯面積、現值分別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