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榮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取財,僅因貪圖私利,即藉由擔任告訴人員工之機會,將所保管之款項侵占入己,且於偵查過程飾詞辯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侵占之金額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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